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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有限公司与广州淳**限公司、北京淳**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威创视讯**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淳**限公司、北京淳**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威创视讯**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威创视讯**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威创视讯**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58000元(原告已迳付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费用800元,均由原告广东威创视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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