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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研究所与天地**有限公司、中国农**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科**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天地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融公司)、中国农**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限公司广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科**研究所于2002年8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的发明专利,2005年1月26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02130435.1,该专利年费已于2014年7月30日进行缴纳。

本案中,中科**研究所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存储装置,用于存储个人证书、密匙和与服务主机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程序;单片机,用于独立完成对关键信息的处理,其中关键信息是指个人信息、密匙的使用、和对服务方证书、密匙、交易信息的验证;输入设备,用于交易前输入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核实交易信息后确认交易;显示设备,用于显示关键信息;USB接口,用于连接服务主机和数字身份令牌装置;其中,数字身份令牌装置接收服务主机发送来的交易命令和交易中的关键信息,在显示设备上显示该关键信息,等待用户核实该消息并通过输入设备确认后,利用所存储的个人证书和密匙完成数字签名、加密处理,生成确认信息发送给服务主机完成交易。

中科**研究所专利说明书记载:……公钥基础设施(PKI)作为建立数字世界的基石,已经在世界各地开始建设。但是目前PKI并没有能被广大用户接受。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私人密钥的存放,分类和使用困难。……如果私人密钥的存放和计算都在一台普通计算机上进行,那么私人密钥的安全性最多和这台计算机能提供的安全性等同……私人密钥存放在那样环境里,即使有高安全性的算法,也保护不了用户的个人隐私……目前有的解决方案是基于掌上机(palm)、手机和IC卡等,这些解决方案无非就是将私人密钥简单的存放于其中,其中较成熟的是IC卡……目前的绝大多数产品都没有走出这一老的套路,即只把IC卡作为一种存储设备来使用,大部分关键性工作还是依靠宿主计算机来进行。……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基于USB接口的类IC卡产品,又称数字身份令牌……这类产品的主要思路是利用USB口直接访问IC卡,在其设备内部,还是一个IC卡的芯片,虽然省掉了IC卡的读写器,但是并没有克服IC卡的其他缺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基于USB接口的在数字身份令牌和服务主机之间采用增强协议的便携设备,服务主机不能简单的发送交易命令给数字身份令牌,而必须同时发送交易中的关键信息给数字身份令牌,并等待用户确认后才能完成交易。……本发明可以用来管理多个私人密钥,并能自主的进行密码学运算。集成了独立的用户输入和结果显示功能,通过对令牌和服务主机之间的交互协议的增强,保证关键信息的处理不经过用户不可信的服务设备,防止数字身份的丢失和电子交易的欺骗行为。

有鉴于IC卡以及基于USB接口的类IC卡产品均没有显示设备,这使得用户在确认付费等关键信息时可能会被外部设备欺骗,本发明集成了一个显示设备,使得用户确认付费等关键信息时不需借助外部显示设备,防止外部设备可能存在的欺骗、重复支付等。有鉴于现有的IC卡以及基于USB接口的类IC卡产品均没有自己独立的输入设备,所有发送给IC的信息包括PIN码都是通过宿主计算机发送给IC卡的,如果宿主计算机不安全的话,用户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本发明集成了独立的输入设备,用户通过这个输入设备可以独立控制交互的中间过程,可以完成多方参与、多次交互等复杂的交易活动而不依赖于宿主计算机的可信性。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如下的技术方案实现的。第一种实现方式:USB接口芯片+单片机+IC卡芯片+液晶模块+按钮+发光二极管+Flash存储器。……第二种实现方式:采用新型的带有USB接口的CPU卡芯片,或不带有USB卡接口的但功能上很强的CPU卡……第三种实现方式:设计和开发专用的芯片。

……本发明在数字身份令牌和服务主机之间采用增强的协议……这个增强协议的描述见图3,在图3中,我们给出了一个在网络上进行电子交易所涉及的协议的框图,交易中的关键信息为交易金额。

中科**研究所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显示,原权利要求3为“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身份令牌,其特征在于所述令牌还包括输入设备,用户输入密码等关键信息时不通过除令牌外任何外部设备,防止外部设备和传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窃听、记录和泄漏。”。

中科**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方**、肖**于2013年9月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下午,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中国农**中路支行”。委托代理人肖**在该行办理了“证书补办”业务,并取得“金e顺”K宝(号码:520796554258)一个、序号为amr80067的《中**银行业务回单》一张、《中**银行记账凭证》一张、密码函件一封。对上述行为,该公证处出具了(2013)粤广萝岗第5413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门头显示为“中**银行”,门口铭牌显示为“中国农**中路支行”。

2014年5月7日,中科**研究所委托代理人戴**向北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同日,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对有关网页实时截屏打印。北京**证处就此出具了(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94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戴**首先打开IE浏览器,删除了IE浏览器中的“临时文件、历史记录、Cookie、保存的密码和网页表单信息”;再输入网址www.ntsc.ac.cn,进入显示“中国**授时中心”的网页;再输入网址www.baidu.com,百度搜索“中**银行”,并点击标题为“中**银行官网”的链接,进入“中**银行”的页面,该页面下方版权内容为“中**银行版权所有”。点击该页面内的相关栏目,显示的内容有“K宝”和“二代K宝”的介绍,具体内容为“K宝是我行推出的用于验证网银客户身份的安全工具,内置智能芯片采用复杂加密算法,确保我行所有个人客户的每一笔网银交易万无一失……二代K宝是中**银行向网上银行客户推出的新型安全认证产品,是我行现有K宝的升级产品。二代K宝采用了高性能、大容量智能卡芯片,内置液晶显示屏和控制按键,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和更高的安全保障。”、“二代K宝是无驱型K宝的升级产品,分为天地融和飞天诚信两个品牌,增加了液晶显示屏及按键等硬件配置。液晶显示屏用于显示客户交易内容,供客户确认交易要素是否输入无误;按键有上下翻页、取消交易、确认交易等功能,供客户确认交易完成或取消。”等。页面还显示有二代K宝的外观截图,其中天地融二代K宝的图片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

“个人证书介绍”项下显示,“什么是证书证书,或数字证书,是客户在网上进行交易及商务活动的身份证明,基于证书还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和签名。经过数字签名的网银交易数据不可修改,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可以防止他人冒用证书持有者名义进行网上交易,维护用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经济及法律纠纷。……什么是K宝证书K宝证书储存于USBKEY介质中,介质中内置了智能芯片,并有专用安全区来保证证书私钥,K宝证书私钥不能导出,因此备份的文件无法使用,其安全性高于浏览器证书。……证书的功能数字证书是我行为您提供的一种高强度的安全认证产品,是您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唯一凭证。数字证书结合了高强度的加密算法和安全认证机制,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信息被非法窃取和修改,确保您安全使用网上银行。交易双方身份鉴别:鉴别包括源点鉴别和实体鉴别,即要能准确鉴别信息的来源,鉴别彼此通信的对等实体的身份。通俗的讲,就是银行网站可以验证证书持有者的身份,而客户也可以通过网站证书验证网站的合法性。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确保收到的信息就是对方发送的信息,在交换过程中没有乱序或篡改。信息内容的保密性:对交换的信息实施加密保护,使第三者即使截获数据,也无法读懂其中包含的信息。

网站个人安全工具“个人网银证书”项下,还提供二代K宝证书下载,并显示有证书流程的详细介绍。

北京**证处还出具了(2014)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944号《公证书》,与上述《公证书》不同之处在于,百度搜索的是“天地融科技**公司”,点击链接进入的是显示“天地融科技**公司-网站首页”的页面,该页面版权项显示“版权所有:天地融科技**公司”。“公司简介”栏目显示“……天地融公司一直致力于金融行业提供专业的安全工具和安全解决方案,是网银安全产品USBkey最大的供应商,二代USBkey的推动者和领导者。截至2011年底,天地融当年累计销售USBkey远超2000万支,其中二代USBkey销售超过1500万支……”;“发展历程”栏目显示“……2011年4月天地融公司开始为农业银行正式供货二代K宝……2009年6月天地融公司中标中**银行扩展型K宝项目(二代K宝项目)……”;“产品中心”栏目显示有多款产品,其中包括OnKey193D显示Key系列。

2014年6月18日,中科**研究所以三被上诉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三被上诉人生产、销售、使用的K宝身份数字令牌侵犯了中科**研究所ZL02130435.1的发明专利权;二、天地融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中科**研究所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农业银行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犯中科**研究所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三、三被上诉人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四、三被上诉人赔偿中科**研究所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中科**研究所为制止侵权行为以及提起本案诉讼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以及为制止三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

一审庭审中,现场演示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插入一台可以无线上网的计算机的USB接口。通过计算机登陆农行的个人网上银行,进行转账业务。在计算机上输入一系列的密码(其中包括K宝密码)以及转账的目标账号、金额等信息,在该过程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未显示任何信息。最后在交易确定的阶段,被诉侵权产品上显示了交易名称、转出账号及户名、转入账号及户名、金额等交易信息,等待确认。又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手机缴费业务,情况相同,在最后交易确定阶段,被诉侵权产品才显示相关交易信息。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中科**研究所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中科**研究所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中科**研究所专利保护范围,三被上诉人认为有四点区别: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单片机和存储装置的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智能卡芯片。中科**研究所专利说明书中列明了该发明的三种实现方式,但是在权利要求中只要求保护其中的一种实施方式,根据捐献原则,中科**研究所实际放弃了另两种实施方式,而被诉侵权产品恰恰使用了中科**研究所所捐献的实施方式。被诉侵权产品的存储器虽然存储有个人证书、密钥和与服务主机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程序,但是其是内置于智能卡芯片中的存储模块;被诉侵权产品的智能卡芯片只作了两个操作,即通过个人私钥对交易信息进行签名,并发送个人证书,对服务方证书及密钥、交易信息验证均没有处理;2、中科**研究所权利要求1注明“关键信息是指个人信息、密匙的使用、和对服务方证书、密匙、交易信息的验证”,用语为“是”和“和”,根据专利撰写的文字含义,是封闭式的,缺一不可。而权利要求1表明显示设备是用于显示关键信息的,要求显示设备能够显示上面所列的每一种信息,但是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屏仅能够显示交易信息;3、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交易前输入用户个人信息的输入设备。被诉侵权产品上的4个按键分别是上、下、取消、确认键,用户需要通过个人电脑主机键盘输入用户个人信息。而根据中科**研究所专利的说明书以及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均可以看出带有键盘,能输入个人信息,不借助个人电脑键盘输入的设备是该专利的重要发明点;4、中科**研究所专利需要“利用所存储的个人证书和密钥完成数字签名”,而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密钥完成签名的,个人证书不参与其中。

农业银行为甲方、天地融公司为乙方签订《中**银行扩展型K宝项目入围协议》,协议编号为ABC-EB-FX-HT20100001,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扩展型K宝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该项目涉及的产品为“OnKey193DB(含OnCosV2.2软件)扩展型K宝”,实行“总行集中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分行根据需求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方法,甲方辖属一级分行汇总辖内需求,统一填制采购订单,K宝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合同订单上数量为准。

2011年9月7日,中国农业**广东省分行为甲方、天地融公司为乙方签订《中国**东省分行扩展型K宝协议供货合同》,协议编号为ABCGDDZ2011007,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扩展型K宝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该项目涉及的产品为“OnKey193DB扩展型K宝”,实行“总行集中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分行根据需求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方法,甲方汇总辖内需求,统一填制采购订单,K宝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合同订单上数量为准。

2013年4月,天地融公司出具《声明》称:中国农**限公司广东省行分行与我公司于2011年签订的扩展型K宝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BCGDDZ2011007)。关于验收报告中“规格/型号”为“OnKey193D4A1UK”与合同中“货物名称、品牌和型号”为“OnKey193DB”同属于扩展型K宝,“OnKey193DB”为扩展型K宝系列的统称。OnKey193D4A1UK是将数据线与K宝一体化,便于携带及使用,而外观造型、内核等都与签订合同时产品一致。该《声明》还附了2011年产品图和2013年产品图。

另查明,天地融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0日,注册资本39600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其中许可经营项目为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生产电子设备;销售经国**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天地融公司公司名称原为“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经北京**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

还查明,中科**研究所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金额为4万元(广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1320元(北京市海*公证处)、1580元(北京市海*公证处)、6000元(广东**岗公证处)。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科**研究所是ZL02130435.1“交互式的多功能数字身份令牌装置”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现行有效,中科**研究所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天地融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其所生产、销售,结合天地融公司和农业银行网站上的介绍、农业银行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提交的相关合同,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2013)粤广萝岗第5413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中科**研究所委托代理人在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处购买到了被诉侵权产品,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对于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指控并无异议。中科**研究所还指控农业银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理由是公证购买地点的照片显示是中**银行、相关的单据抬头是中**银行以及天地融公司和农业银行网站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介绍,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公证书明确公证购买地点为“中**银行广州新港中路支行”,门口铭牌也清晰显示为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单据上也是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的印章,且农业银行提交的《中**银行扩展型K宝项目入围协议》也显示农业银行不进行直接的采购工作,故中科**研究所指控农业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中科**研究所关于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中科**研究所专利保护的是一种“装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K宝产品,该产品是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销售给银行客户使用的。客户一旦购买了K宝产品的同时,也购买了产品所附带的服务内容,故虽然K宝的使用需要农业银行网站的配合,但相关的配合应当理解为产品附带的服务内容,而非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有使用K宝产品的行为,中科**研究所的指控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天地融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提供给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的,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也提交了相关合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中科**研究所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问题。《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提出了被诉侵权产品与中科**研究所专利的四点不同,以下就该四点进行一一论述。1、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称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单片机和存储装置的技术特征,其智能卡芯片也没有对服务方证书、密钥、交易信息验证的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智能卡芯片,中科**研究所并无异议。中科**研究所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本发明的实现方式共有三种,其中就包括了单片机和专用芯片,而专用芯片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诉侵权产品的智能卡芯片属于专用芯片,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智能卡芯片与中科**研究所专利的单片机不同,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所称的该点不同,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农业银行网站记载的内容,数字证书的功能包括交易双方身份鉴别以及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即银行网站可以验证证书持有者的身份,而客户也可以通过网站证书验证网站的合法性,同时证书确保收到的信息就是对方发送的信息,在交换过程中没有乱序和篡改。所以验证的过程是双向的,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智能卡芯片只涉及个人信息、密钥的使用,与该介绍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诉侵权产品的智能卡芯片有处理对服务方证书、密钥、交易信息的验证。至于存储装置,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确认智能卡芯片中集成有存储模块,中科**研究所专利并未限定存储装置的形态,原审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存储装置;2、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显示设备不能显示“关键信息”。关于“关键信息”在权利要求中的具体含义,中科**研究所权利要求书中对单片机的作用描述是“用于独立完成对关键信息的处理,其中关键信息是指个人信息、密钥的使用、和对服务证书、密钥、交易信息的验证”,此处的“关键信息”显然是指“个人信息、密钥的使用、和对服务证书、密钥、交易信息的验证”。但是否可以类推认为权利要求中他处的“关键信息”也是该些内容,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关键信息”一词并非专业术语,且下文中明确数字身份令牌装置是接收服务主机发送来的交易命令和交易中的关键信息,该处的“关键信息”是有定语的,即“交易中的”,从中科**研究所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亦可见其中描述该种情形中的交易中的关键信息为交易金额,故中科**研究所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关键信息”并非同一含义。进而,从上下文可见,显示设备显示的正是交易中的“关键信息”,通过一审庭上的演示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显示设备可以显示交易名称、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被诉侵权产品显示设备具备中科**研究所专利该技术特征;3、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称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交易前输入用户个人信息的输入设备。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交易前输入用户个人信息的功能,双方并无异议。中科**研究所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集成了独立的用户输入和结果显示功能,通过对令牌和服务主机之间的交互协议的增强,保证关键信息的处理不经过用户不可信的服务设备,防止数字身份的丢失和电子交易的欺骗行为。具体实施方式中又明确,有鉴于现有的IC卡以及基于USB接口的类IC卡产品均没有自己独立的输入设备,所有发送给IC的信息包括PIN码都是通过宿主计算机发送给IC卡的,如果宿主计算机不安全的话,用户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本发明可以完成多方参与、多次交互等复杂的交易活动而不依赖于宿主计算机的可信性。即无需其他设备、可以在交易前输入用户个人信息的输入设备是本发明的发明点,从中科**研究所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亦可以清晰显示,而从被诉侵权产品的一审庭上演示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交易前的信息均需要通过连接的计算机进行输入,故被诉侵权产品的输入设备和中科**研究所专利的输入设备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4、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称被诉侵权产品内的个人证书并无参与签名、加密处理过程。对此,结合农业银行网站上关于证书的介绍,其中称证书是客户在网上进行交易及商务活动的身份证明,基于证书还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密和签名。同时证书的功能显示数字证书结合了高强度的加密算法和安全认证机制,其中包括信息内容的保密性。且中科**研究所权利要求书描述是“利用所存储的个人证书和密钥完成数字签名、加密处理,生成确认信息发送给服务主机完成交易”,对权利要求的该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从技术方案的角度理解,而非简单从字面了解,显然没有个人证书的参与,是无法生成确认信息的。故对于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的该点异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智能卡芯片、输入设备与中科**研究所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中科**研究所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中科**研究所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中科**研究所对天地融公司、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新港中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国科**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国科**研究所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科**研究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三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同时认为涉案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审查申请,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诉讼期间,国家知**审委员会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第256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应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中科**研究所主张三被上诉人侵害其专利权,而由于涉案专利权已于二审诉讼期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中科**研究所因丧失权利基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

综上,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二审诉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中科**研究所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科**研究所的起诉。

中国科**研究所预交的一审案件受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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