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公司与湖南省**总公司、普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总公司、普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总公司、普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总公司、普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