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