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限公司诉被告华为**公司、被告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兴**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为**公司、被告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兴**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兴**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为**公司、被告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鉴定费14万元,均由原告中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