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罗**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罗**的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深圳市**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另退回深圳市**限公司人民币29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