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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广东志**限公司与广东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志**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广**有限公司69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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