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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限公司与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限公司诉被告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限公司撤回对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东**限公司人民币57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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