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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李*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李*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负担,余款2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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