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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限责任公司,王*与内江凤**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吉源煤矿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重庆天**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江凤凰**责任公司、内江凤**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吉源煤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重庆天**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重庆天**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重庆天**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本院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王*、重庆天**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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