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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安岳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安**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安岳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0.40元,减半收取2170.20元,证据保全费50元,共计2220.2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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