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郭**、重庆长**造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重庆长**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重庆长**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郭**、重庆长**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1.3元,减半收取1775.6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