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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四川**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开始合作为由,请求撤回对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撤回对四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共计3300元,由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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