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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岳**责任公司与伊犁七**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岳**责任公司诉被告伊犁七**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岳**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岳**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岳**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246.29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5196.29元,合计5221.2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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