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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司)因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兵团一**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兵团一**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天**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750元,合计1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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