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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永**责任公司与乌鲁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永**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料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料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张**,被上诉人乌鲁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永**料公司,将上述诉讼文书留置送达地点亦非永**料公司的住所地,导致永**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剥夺了永**料公司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审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误,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永**料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新疆永**责任公司已预交)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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