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金*海诉被告甘肃**限公司、甘肃兴**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以与被告甘肃**限公司、甘肃兴**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限公司、甘肃兴**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原告金**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剩余775元退还原告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