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成都晶**任公司与古前春、成都洺**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晶**任公司、陈**与被告古**、成都洺**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晶**任公司、陈**撤回对被告古**、洺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成**责任公司、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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