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喜电伟业**公司、被告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原告深**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深**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深**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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