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比肯灯**限公司与中山市**灯饰配件厂、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比肯灯饰**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灯饰配件厂、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680032396.1)一案,原告比肯灯饰**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比**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