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冠**有限公司与武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永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冻结武义**限公司价值十五万的财产。原告东莞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十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武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