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冻结武义**限公司价值十五万的财产。原告东莞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十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武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