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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与新疆锐**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诉被告新疆锐**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已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交),本院减半收取350元,剩余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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