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北京将台房**限公司、永同**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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