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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山体**限公司、国家体**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福建**术学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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