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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中铁五**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中铁五**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23元,本院减半收取9211.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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