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中誉电子(上**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九**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知)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誉电子(上**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