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北**产有限公司(简称瑞**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瑞**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北**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