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谢*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莹**公司)、敬**因与被申请人谢*、张**、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莹**公司、敬德元申请再审称: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399号判决)认定案外人深圳**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权享有先用权,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应被宣告无效。一审、二审判决均回避了涉案专利是公知技术,没有创造性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1年6月30日做出第16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6825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无效,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3.权利要求6中螺钉、螺母和槽孔的结合系公知技术,不具有创造性。被诉侵权产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滑动轴,结构完全不同,未落入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谢*、张**、山**司共同辩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第399号判决中有关东震公司享有先用权的认定错误。3.被诉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6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825号决定,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相比,被诉侵权产品已具备权利要求6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莹**公司、敬**对此并无异议。被诉侵权产品虽增加有一个滑动轴,但所述滑动轴属于被诉侵权产品额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产品已具备权利要求6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对于莹**公司、敬**有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涉案专利权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均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对于莹**公司、敬德元有关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涉案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莹**公司、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深圳市**限公司、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