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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水宝**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宝**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名称为:“摩擦摆减隔震球型支座”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14XXXX),原告衡水宝**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衡水宝**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水宝**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原告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83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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