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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机械厂、董**、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建湖**机械厂(以下简称国创五金机械厂)、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公司)、原审被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国创五金机械厂、董**共同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宏**司给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所称的定心式和导杆式夹头样品,要求上诉人按1:1比例制作该产品,并发送《工业品买卖合同》邮件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没有履行该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定心式”和“导杆式夹头”标的物,被上诉人和宏**司的这种“钓鱼式”引诱式行为不能证明上诉人侵权。被上诉人陆**公司将其列为被告明显属于寻求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制造由石家**法院管辖该案进行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六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等行为的实施地。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这种行为,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江苏省**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陆**公司答辩称,一、石家**民法院是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二、本案中被告分别是国创五金机械厂、董**与宏**司。宏**司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正定县南化村,属于石家**民法院管辖范围。且被控侵权产品为宏**司购买使用(该产品已被原审法院进行了证据保全),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石家**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被告宏**司住所地和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即侵权行为地,均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石家**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陆**公司选择向本案被告宏**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石家**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国创五金机械厂及董**上诉称,其并未履行与宏**司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定心式”和“导杆式夹头”标的物的问题,是在本案实体审理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能成为否定石家**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理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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