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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有限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宁乡**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奇诉称:原告系“彩色艺术围栏”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1249714.2,该专利至今有效。被告宁乡县**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投资开发的“和泰家园”楼盘建造、使用、销售的艺术围栏,其特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ZL01249714.2专利权的艺术围栏,销毁已经安装使用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艺术围栏。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3、赔偿原告为维权花费的合理开支7194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乡县**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谢*伍万元整(50000元);

二、原告谢*就本案不再向宁乡县**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追究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原告谢*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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