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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浠水兴**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浠水兴**任公司侵犯一种名称为“吸沙头”(专利号:ZL200420017549.3)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曾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张*华于2010年10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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