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枣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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