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被告刘**、枣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枣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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