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公司珠海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栗木**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公司珠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2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栗木**员会(1)返还湖北鄂州鲁班**公司珠海分公司工程款35万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逾期履行向湖北鄂州鲁班**公司珠海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6550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