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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清诉被告皮伟权、来凤县**有限公司、来凤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清诉被告皮伟权、来凤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地产公司)、来凤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谭*、陈*参加的合议庭。原告张*清于2015年11月16日,以其与被告金*房地产公司、金*建设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5元,减半收取534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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