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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娄**与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娄**与被告浏**卫生院(以下简称关口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卢**、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关口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娄**诉称,2005年1月,浏阳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官**公司)承包被告住院大楼施工项目,同年2月,官**公司又将该工程全权委托两原告兴建并将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原告。后两原告积极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全部工程且达到优良等级,合同总造价及附属增加工程经审计后总价款为7122624.68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30780.95元及逾期利息1680793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判决被告按约支付原告优良工程奖139338元并退还原告多扣缴的工程税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关口卫生院辩称:两原告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另被告住院大楼的土建和装饰工程款项均已支付完毕,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关口卫生院与官桥建筑公司之间关于涉案工程的约定及利息支付;

2、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拟证明关口卫生院与官桥建筑公司就增加工程达成补充协议;

3、协议书,拟证明官**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以挂靠形式全部承包给两原告;

4、服务中心装修事项告知书及房间墙漆工程数量及工资,拟证明被告服务中心的装饰工程均由原告实际完成;

5、优良工程证书,拟证明涉案工程被评定为优良工程;

6、证明,拟证明被告三年内未付清工程款,按合作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7、基建税款缴交协议和基建装饰交税标准和程序明细表,拟证明约定被告应代原告缴交税款合计361569.73006元;

8、明细分类账,拟证明付款计裁;

9、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拟证明医院大楼工程增加项目审定金额为202266.08元;

10、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清单,拟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11、完税发票,拟证明原告通过官**公司支付了900000元工程款的税款。

对上述证据,被告关口卫生院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认为第五项合同价款中的“具体按实结算”系事后涂改添加部分,不予认可,其余予以认可;证据2、4、5、6、7仅有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因为公章不清晰,故对其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8,认可截至2012年12月被告已付款6601843.73元;对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医疗大楼工程建设是在2005年,而原告增加项目的审计时间是2012年,相隔7年之久增加项目不合常理,且审核定案表中童世专于2013年1月在建设单元意见栏中签字同意,但童世专早在2010年就已调离被告单位,无权签署意见。另该审计报告只有一个造价工程师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不认可审定金额202266.08元;对证据10中2013年2月付款应该为80000元,但原告记载为60000元,有20000元出入,其余数据经核对后无异;对证据11,被告认可是原告付款。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借款单、收据、进账单、领据等票据,拟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761843.73元。

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无异议。

为查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证人童**(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院长)、彭**(原被告单位负责基建的副院长)、罗**(原关口街道办事处主管卫生工作的副书记)证言,主要内容如下:“涉案工程建设发生在其任职期间。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三年内付清工程款,但当时因为卫生院资金压力非常大,事实上无法如期付清款项,经原告提出,双方协商后,被告承诺同意(工程验收合格)三年后未付款按正常利息计算(当时合作银行的贷款利息与医院集资借款利息基本相等,同时院方就此情况向关口办事处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卫生局领导做了汇报。院长童**于2010年9月离任时亦将此逾期利息的事项书面告知了接任院长。当时关口医院的集资借款年利率为12-15%,其中面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年利率12%。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15%。”以上证人证言,原告无异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关于利息按当时的医院集资借款利率计算的约定,仅有证人证言,没有书面约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事实上,双方没有就增加项目的工程进行计量结果确认,故对没有约定的事项不视为逾期付款,无需支付逾期利息。”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1、2、3、4、5、8、9、10、11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能证明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认为证据2、5仅有复印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2、5的原件持有主体应为被告,原告只能获取复印件,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单位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童世专认可证据2、5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证据6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内容基本相符,且3位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与被告实际代扣税款金额相符,且双方对应缴交的税款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税款缴交额度为361569.73元予以认定。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能证明相关事实,且原告不持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

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本案其他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采信:针对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承诺同意(工程验收合格)三年后未付款按当时关口医院的集资借款利率计算(面向单位内部职工为12%,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15%)。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5年1月6日,关口卫生院(甲方)与官**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其医疗大楼的土建及装饰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资金来源为自筹,合同约定:“…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6.3发包人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4、工程预付款:每完成一层主体付款200000元,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满60%,余款在竣工后第一年内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5%,第二年内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5%,第三年内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0%。…47、补充条款:工程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发包方按工程价款的2%奖励承包方,其他补充条款另行签订。随后,关口卫生院与官**公司又签订《浏阳市关口医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甲方将0以下基础工程承包给乙方,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后,遵照招标书要求按99定额及有关配套文件下浮20%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付满工程总造价的60%,剩余40%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年内付清。即第一年付15%,第二年付15%,第三年付10%。每年分年中与年终各付一半。2005年2月28日,因关口卫生院医疗大楼建设资金紧张,官**公司(甲方)与原告娄**、罗**(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与关口卫生院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要求的项目工程建设以挂靠形式承包给乙方,承包后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向关口卫生院出具书面函,由关口卫生院直接结算工程款给乙方。关口卫生院实际认可此工程的转包并在结算中直接向原告付款,原、被告还签订《基建税款交缴协议》,约定被告按工程项目的审计价遵照税务缴交标准,代原告缴交工程税款。原告按工程税总额开收据交被告财务办理账面往来手续。2005年12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2005年12月18日,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验收一致同意工程评为优良工程,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授予优良工程证书。2007年2月9日,经审计,主体工程结算金额为6764634.8元(此金额含税,其中应缴纳工程税6764634.8元5.345%=361569.73元),共,但施工方对于增加的工程项目不同意当时审计机构的审核结果,故该审计数据不包含工程增加项目。后经关口卫生院委托湖南中**询有限公司对工程增加项目进行再次审核,增加项目的审定金额为202266.08元。2008年6月29日,被告又将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并在装修事项告知书中,双方约定好装修的材料标准、单价等,时间限2008年7月30日前完工,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50%,余款在10个月后付清。经结算,该装修工程结算价款为16385.8元,被告已按时付清。关于主体工程,自竣工验收至今,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6761843.73元,其中包含2010年7月31日被告扣除基建款代缴税款361569.73元。实际纳税过程中,原告曾于2005年8月16日通过官**公司支付900000元工程款的税款(工程税为900000元5.345%=48105元)。另查明,因当时被告建设资金紧张,确实无法按约付款,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工程验收合格三年后未付款,按被告单位的集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当时被告的集资借款年利率为12-15%,其中面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年利率12%。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1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挂靠官**公司承建被告的医疗大楼土建及装饰工程并完成竣工验收,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还应支付约定利息。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原告有权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医疗大楼主体工程及增加项目经审计结算,工程款共计6966900.88元(主体工程6764634.8元+增加项目202266.08元),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浏阳市关口医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均对相关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支付进度进行了约定,后因被告资金紧张,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承诺工程验收合格三年后未付清款项的,按被告单位的集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表示认可,应视为双方就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利息计付达成一致约定,故涉案工程款利息计付自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满三年即2008年12月7日起按被告单位的集资借款利率计算。当时被告单位的集资借款年利率为12-15%,其中面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年利率12%。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15%,本案工程款利息应参照面向外部借款年利率15%计算,未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查明,涉案工程款共计6966900.88元,被告已支付6761843.73元(具体付款时间和金额见附表),故还欠付工程款205057.15元。其中2008年12月7日前已支付工程款5633546元,剩余工程款为逾期付款,应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5%分别计算利息。诉讼中,原告另主张被告应按约支付优良工程奖,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发包方按工程价款的2%奖励承包方”,而涉案工程被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授予优良工程证书,达到优良标准,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6966900.882%=139338.02元奖励。原告还主张被告应退还原告多缴纳的工程税款50000元,经审查,原告2005年8月曾支付900000元工程款的税金48105元,而被告于2010年7月31日又从工程往来结算中扣除了原告应全额缴纳的税款361569.73元,故对多扣除的48105元,被告应返还原告。超出48105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另辩称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这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浏阳市关口街道卫生院支付罗**、娄**剩余工程款205057.15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08年12月7日起,以相应的逾期应付款为本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5%计算);

二、浏阳市关口街道卫生院支付罗**、娄**优质工程奖139338.02元;

三、浏阳市关口街道卫生院返还罗**、娄**工程税款

48105元。

四、驳回罗**、娄**的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93元,由浏阳**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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