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郑**、郑**、汤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岳*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沙**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郑**、郑**、汤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