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周满意、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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