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葛**、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长炼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葛**、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长炼项目部、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有待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葛**、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长炼项目部、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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