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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刘**、曾**,第三人刘学艺、清远**有限公司、清远**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曾**,第三人刘学艺、清远**有限公司、清远**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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