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劝导,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