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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与被告俞*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芮冬琴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俞*未到庭,六个月之后再行起诉离婚,现自愿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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