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要求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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