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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