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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