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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