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26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梅某某因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经查明,被告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梅某某所有的温州市**发展银行账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梅某某所有的温州市**发展银行账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案外人王某某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镜湖区园丁小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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