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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因与张*已经和好,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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