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因与张*已经和好,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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