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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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