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昂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何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