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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昂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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